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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介入环境公益诉讼之主体资格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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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将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对象扩展到了民事诉讼全领域,但是却对如何行使这一权利规定过于单一、不易操作,为日后实际执行埋下有法难依、执法混乱的隐患。由于篇幅有限,仅以环境公益诉讼提起主体为研究对象,重点研究新法对诉讼主体规定的不足之处,并提出由检察机关作为诉讼主体的可行性建议,以期为今后检察机关更好的发挥应有作用提供些许思路,为我国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供理论支持。
出处 《商情》 2013年第49期377-378,共2页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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