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民司法理念源于1940年代,陕甘宁边区政府时期以司法为民思想为指导的司法实践.最具代表性的就是“马锡五审判方式”。人民司法概念最早见于政协《共同纲领》第十七条“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随后董必武同志对人民司法进行了系统阐述。他提出“人民司法的基本观点之一是群众观点,与群众联系,为人民服务。保障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的正当权益。”1953年,董必武同志在第二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再次强调“人民司法工作者必须站稳人民的立场.全心全意地运用人民司法这个武器尽可能采取最便利于人民的方法解决人民所要求我们解决的问题。”当时的人民司法理念.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群众路线、维护人民政权和社会稳定三方面的融合。而经过半个世纪法治的发展.“人民司法”除了保持了司法的人民性外.重在强调保障非司法及行政体制内的人民群众对司法的知情权、监督权、表达权、参与权.司法的价值在于促进全社会的公平正义,保障公民参与司法的权利和自由。
出处
《商情》
2013年第51期378-378,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