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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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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七条修改为:“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或者中国企业法人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应当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其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应当有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的经历。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2013年第30期38-50,共13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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