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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宜太苛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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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诉讼主体一直是环境公益诉讼立案的主要障碍。此次《环保法》修订过程中,二审草案把“环境公益诉讼资格”限定在“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而三审草案则改“限定”为五条“门槛”:“需要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要求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信誉良好”,还必须是“全国性社会组织”。
作者 刘英团
出处 《瞭望》 北大核心 2013年第44期61-6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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