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完全代孕"与传统意义上的"借腹生子"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概念。"完全代孕"是真正具有互助、慈善、利他性质的代孕行为,它与"借腹生子"在行为主体和目的、代孕方的意愿、受孕方式、血缘关系和法律后果方面完全不同,绝不能混为一谈。在立法上应当有条件地允许"完全代孕",禁止传统意义上的"借腹生子"。
出处
《盐城师范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3年第5期26-29,共4页
Journal of Yancheng Teachers University(Humanities &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福建省教育厅2012年B类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代孕生育法律问题探析"(JB12337S)
福建江夏学院2012年院级重点项目课题"代孕生育合法化及其法律规制研究"(2012A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