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污染致健康损害是环境侵权的特殊类型,在无过错规则原则下,环境污染与健康损害因果关系认定是决定诉讼胜负的关键。鉴于环境污染的特殊性,西方发达国家在立法与审判实践中采用了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并形成很多学说。我国立法没有规定该规则,而是通过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的设计来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但在实施中碰到很多问题。实际上,我国审判实践也在大量使用因果关系推定的方式来解决侵权构成要件问题。我国应该引进因果关系推定规则,除了保证其与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的科学衔接外,还应辅以其他配套措施。
出处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3年第10期90-94,共5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
基金
环境保护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编号:201109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