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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立法规定窃取QQ等账号可追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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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于9月27日通过的《辽宁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条例(修订)》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未经允许侵入信息系统;擅自向第三方公开他人电子邮箱地址和其他个人信息资料:窃取他人账号和密码,或者擅自向第三方公开他人账号和密码,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或者干扰: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出处 《计算机安全》 2013年第10期30-30,共1页 Network & Computer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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