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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外包能否规避用人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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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 张某2010年10月1日入职A公司,从事门卫及安全保卫工作,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其后,A公司与B家政公司签订了承包服务合同,将公司的保安等后勤工作外包给B公司。服务协议约定,由B公司安排保安人员、厨师等4名人员到A公司工作。A公司遂要求张某与B公司签订聘用协议。于是,张某在2010年12月1日与B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聘用协议。
作者 刘志强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13年第10期43-45,共3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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