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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应用以事立案代替以人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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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检察机关以人立案存在的弊端 检察机关在办理自侦案件时,总是在查明犯罪主体资格后才决定是否立案,符合《刑法》规定的职务犯罪特殊主体资格就立案,然后,以人找事,侦查案件,否则,就不立案,人们称这种立案方式为“以人立案”。在司法实践中,这种立案方式存在以下弊端: (一)人情干扰。嫌疑人查明后。
出处 《检察实践》 2000年第4期31-3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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