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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对可自诉案件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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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可自诉案件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既可以由国家公诉机关提起公诉,也可由被害人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管辖的第4条中明确规定了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2项规定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作者
闫士杰
张长宇
机构地区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出处
《检察实践》
2000年第5期38-38,共1页
关键词
可自诉案件
刑事诉讼
被害人
诉权
检察机关
分类号
D925.2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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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卫平.
诉的利益:内涵、功用与制度设计[J]
.法学评论,2017,35(4):1-11.
被引量:88
检察实践
2000年 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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