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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对可自诉案件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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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可自诉案件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既可以由国家公诉机关提起公诉,也可由被害人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管辖的第4条中明确规定了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2项规定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出处 《检察实践》 2000年第5期38-3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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