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增的禁令与被管制人的五项义务具有同质性,二者合成管制亦即合成刑种。基于此,在决定顺序上,应当把执行机关对管制人行为的特殊要求作为法院排除或适用禁令及时限的前提条件,理由是被管制人五项义务之三项与禁令规定相重合;在执行职能上,应当将违反禁足的处罚权逐步移交给社区矫正部门,同时确认金融工商管理部门在禁止从业方面的关键作用;在执行方式上,应当由积极干预转至促使服刑人自律、必要时给予行为干预的消极方式。
出处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6期35-41,共7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