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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共同贪污犯罪及个人犯罪数额的计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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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共同贪污犯罪,是指两个以上具备贪污罪主体要件的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具备贪污罪主体要件的人与不具备贪污罪主体要件的人利用具有主体资格者职务上的便利,共同故意实施贪污犯罪行为。 一、构成共同贪污犯罪,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一)在犯罪主体方面。
作者 孙林平
机构地区 最高人民检察院
出处 《检察实践》 2000年第6期28-28,30,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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