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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取当事人陈述不应通知证人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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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5月1日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试行规则》第13条、第1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行政案件,可以根据案情或者当事人的申请,决定听取当事人陈述”,“人民检察院听取当事人陈述。
作者 卓磊
出处 《检察实践》 2000年第6期29-30,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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