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保证公共利益不受侵害,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的途径要求法院追究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是现代行政控权论的需要,是保护公民权利的需要,是行政诉讼类型化的需要,对于保证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具有重要意义。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公益"性质,在我国现行的宪政法律中能够找到依据,法益主体两分法乃至多分法为行政公益诉讼的建立提供了方法论基础。
出处
《吉林工商学院学报》
2013年第5期71-74,共4页
Journal of Jilin Business and Technology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