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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垄断法上对“协议”的认定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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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垄断协议有三种表现形式,即协议、决定、协同行为。而关于决定与协同行为的准确含义与认定标准,执法机构的相关规定中存在许多歧义,需要在学理上予以澄清。决定是行业协会采取的对其成员具有约束力的行为,也是行业协会组织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主要手段;协同行为的认定上,需要证明当事人的行为具有一致性,并且这种一致性只有在它们之间发生协调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出现,或者只有在发生协调的情况下才符合行为人自身的利益。在个案中,协议、决定与协同行为的证明不必严格区分,满足其中之一的要件即构成垄断协议。
作者 许光耀
机构地区 南开大学法学院
出处 《价格理论与实践》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9期31-33,共3页 Price:Theory & Practic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 1346US.537,541(1954).转引自理查德·A·波斯纳著.孙秋宁译.反托拉斯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 2306U.S.208,59S.Ct.467(1939).参见赫伯特·霍温坎普著.许光耀,江山,王晨译.联邦反托拉斯法政策-竞争法律及其实践[M].法律出版社,2009.
  • 3赫伯特·霍温坎普著.许光耀,江山,王展译.联邦反托拉斯法政策-竞争法律及其实践[M].法律出版社,2009.

共引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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