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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誉在商标权保护中的功能定位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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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商誉与商标是两个独立的范畴。区分商品来源是商标第一位的功能,传导商誉的功能则居于第二位。商标的本质是以其显著性防止混淆和淡化,其客体是商标而不是商誉。商誉是否存在不能决定商标权的有无,它对商标权的变动只起辅助作用。商标法以商标为媒介间接保护商誉,不应无限扩张商标权保护商誉的范围。对其保护应限于可能产生混淆、误导公众和导致淡化的领域内,阻止出于恶意、不正当竞争的目的,搭乘他人商誉的便车的侵权行为。
作者 郭富青
出处 《西部法学评论》 2013年第5期52-58,共7页 Western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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