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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的建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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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刑事诉讼法》对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的证据查阅等内容有了新的规定,但由于没有确立证据开示制度,对证据开示的规定相对比较分散,证据开示范围较小,证据开示的主体、时间、方式以及不开示的法律后果等方面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开示的程序具有片面性,开示费用相对较高,这些问题的出现使辩护律师的职能缩水,不利于庭审的公平有序进行,诉讼效率较低。因此我们亟需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证据开示制度。
作者 洪昊伟
出处 《商情》 2013年第26期206-20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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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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