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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缺法定书面形式合同的效力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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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法律未对欠缺法定书面形式的合同的效力做出规定,在理论上与实践中造成混乱,因此有必要对对实践中欠缺法定书面形式合同的效力为何做细致分析.本文,在分析学界争论焦点,以及实践中混乱局面的基础上,通过借鉴域外经验,对我们欠缺法定书面形式的合同的效力的认定提出了细致的解决之道,具体包括一般认定为无效,可以用履行治愈规则治愈,并以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修正.
出处 《商情》 2013年第26期208-209,共2页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 1[德]迪特尔·梅迪库斯著,邵建东译.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 2[德]海因·克茨著.欧洲合同法》(上卷),周忠海、李居迁、宫立云译,法律出版社,2001.
  • 3[美]杰弗里·费里尔,迈克尔·纳文,陈彦明译.美国合同法精解,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共引文献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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