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著作权法》同时规定了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二者的重叠导致现实中较多的著作权权属纠纷。此问题源自理论研究不深入及立法技术粗陋,属时代局限,有尽早修正之必要。作者权或版权体系下的法、德、美、日诸国之规定,以及我国专利法中的职务发明制度,皆可为著作权归属原则的修订提供借鉴。在《著作权法》中删除法人作品概念,并系统梳理职务作品制度(包括厘清公务作品之权属),可使著作权归属原则更为清晰与合理,更有利于我国著作权制度成为激励版权产业发展的法律制度。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1期2-11,共10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