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在介入著作权的保护问题上并没有因网络时代的来临而显出丝毫犹豫,然而持续扩大处罚范围并加重处罚力度对于避免网络著作权侵害的泛滥及填补著作权人损失的效用并不明显,相反却不必要地限制了公众合理使用作品的权利,对作为著作权法基石的利益平衡思想构成冲击并带来负面社会效应。由此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刑法保护的合理性面临诸多质疑。基于著作权法益的正当性和重要性以及网络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刑罚需罚性,对严重侵害著作权法益的行为诉诸刑法制裁存在合理根据。但合理化的实现必须遵守适时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可行性原则、利益平衡原则与适度性原则。以此审视我国的著作权刑法,在网络环境下不能无底线地降低定罪的门坎,尤其不宜取消著作权犯罪的营利目的,在犯罪行为方式的扩充上亦不宜急躁冒进,此外还应进一步调整网络著作权犯罪的刑罚结构。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1期54-65,共12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金
2012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网络环境下我国著作权刑事保护研究"(项目编号:12YJA820087)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