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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声音商标的显著性及其表达方式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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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新《商标法》对商标做出了新的定义,取消了商标的“可视性”要求,明确地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这一修改预示着我国即将步入声音商标保护的行列。
作者 岳晓羲
机构地区 中国计量学院
出处 《电子知识产权》 2013年第10期46-51,共6页 Electronics Intellectual Prope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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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

  • 1.In re General Eleetrie BroadeastingCo.[].SPQ(TTAB).

同被引文献58

引证文献15

二级引证文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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