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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政府和经营者价格行为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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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价格改革深化的内容开始从放开为主转入以规范价格行为为主。市场经济中两类价格行为主体——政府和经营者的价格行为是其各自职能的具体运作和实现过程。由政府和经营者各自价格职能差异而确定的不同行为定位是调整和规范两者价格行为的标准和依据。
作者 丁美东
出处 《当代财经》 CSSCI 北大核心 2000年第12期20-23,共4页 Contemporary Finance and Econom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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