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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付款引发的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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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开证行不仅需要对不同结算方式持有清晰、明确的认识并能合理加以运用,还应高度关注一些欠发达国家、高风险地区的受益人或银行因认识不清或故意下套而侵害申请人及开证行利益的行为。案情回放 A公司是一家以经营大米贸易为主的公司。2013年2月19日,A公司向G银行申请开立一笔以B公司为受益人的进口信用证,要求MT700中42C的表述为“AtSIGHTFOR90PCT0FINVOICEVALUEAND10PCTON90DAYSD/A”(90%的发票金额即期付款,10%余款采用90天承兑交单方式付款)。G银行收到业务申请后,认为该表述不妥,联系A公司要求其删除“AND额为USD651000.00。
作者 李全洪 龙余
出处 《中国外汇》 2013年第20期34-34,36,37,共3页 China For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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