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肇始于德国法上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经过100多年的发展已被大陆法系各国立法所接受。我国《合同法》对我国法上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进行了规定,将缔约过失责任划归到契约法调整范畴,然而,缔约过失责任缘何被纳入到契约法之列,又缘何天然的排斥侵权法之调整,这在我国理论界并未得到完满的证成。从缔约过失责任的侵权法属性入手,从其发展历程、产生初衷、义务内容、制度本质等方面展开缔约过失责任的侵权法本性之论证,并基于厘清民法结构的体系化考量,呼吁缔约过失责任在未来"民法典"中的侵权法回归。
出处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年第8期44-46,共3页
Journal of Changchu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