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强制性标准,是1988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所规定的内容。自《标准化法》施行以来,强制性标准在推动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规范市场秩序和促进国际贸易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推动了国民经济的良好运行与稳定发展。需要看到的是,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有关强制性标准的法律称谓、强制性标准与法律规范的关系等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引起学界和实务界的关注。本文在此想结合实践对上述问题作简要分析梳理,正本清源,以期能够对今后的标准化管理工作有所裨益。
出处
《质量与标准化》
2013年第10期1-4,共4页
Quality and Standardiz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