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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探“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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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对最高人民法院及司法部相关规定的梳理 实务中.由于法律法规的规定较为原则,各级法院、相关金融机构,甚至一些公证机构、公证员对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以下简称“具强公证”)的理解不尽相同,长期以来存在各种偏差。有些法院及公证机构也曾试图分析和理解《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等关于具强公证规定的“立法本意”.这样的做法本无必要,因为从基础法律理论人手即可明白.相关规定已经明确了何种文书可以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作者 郝伟盛
出处 《中国公证》 2013年第10期42-45,共4页 China Notary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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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4

  • 1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修订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34.
  • 2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修订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34.
  • 3史尚宽.债法各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66-179.
  • 4陈华彬.债法总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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