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公众”的界定标准 被引量:23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一、“公众”一词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认定中的现实分歧 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犯罪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若“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
作者 贺卫 王鲁峰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1期156-160,共5页 Law Scienc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7

  • 1吴贵森.刑法上“公共”概念之辨析[J].法学评论,2013,31(1):113-118. 被引量:10
  • 2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1)州刑二终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
  • 3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01)西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书.
  • 4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安刑终字第330号刑事判决书.
  • 5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二中刑终字第1677号刑事判决书.
  • 6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徐刑二终字第0069号刑事判决书.
  • 7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08)东刑初字第790号刑事判决书.

二级参考文献5

引证文献23

二级引证文献76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