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公众”一词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认定中的现实分歧
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犯罪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若“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1期156-160,共5页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