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日本《消费者合同法》2006年修改时引入了消费者团体诉讼制度,其类型仅限于停止侵害之诉。消费者团体如欲享有停止请求权和取得诉讼主体资格,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经过法定的认定程序。与通常民事诉讼相比,此类诉讼具有诸多特别之处,且为促使消费者团体适当行使停止请求权,法律上规定了一系列的制约机制。日本立法在规定这一制度时的严谨性和细致性值得我国参考和借鉴。
出处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6期146-157,共12页
Law Review
基金
作者主持的2008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公益诉讼制度研究--以团体诉讼制度之构建为中心"(批准号08BFX063)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