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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视域下的“交往权力”法律观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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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前法治国里,法律虽一直存在,却只是充当政治权力的工具手段而没有体现自身的价值目的,法律自身的合法性问题无法解决。哈贝马斯将哲学社会学的交往行动理论引入法学研究,提出交往权力的概念,认为正是交往权力产生了合法之法。交往权力是民主和法治紧张关系的缓冲器,交往权力通过对社会权力和政治权力的制约来保护公民的权利。法律是交往权力借以转化为行政权力的媒介,遏制了行政权力的自我繁殖,并因此发挥了限制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的价值目的功能,从而获得合法性。
出处 《江汉学术》 2013年第5期72-75,共4页 JIANGHAN ACADEMIC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 1哈耶克;邓正来.法律、立法与自由:第1卷[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
  • 2哈贝马斯;童世骏.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
  • 3陈弘毅.从哈贝马斯的哲学看现代性与现代法治[A]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 4哈特;张文显.法律的概念[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27.

同被引文献19

引证文献2

二级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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