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络监督主体在行使监督权的过程中,不仅面临着被打击报复或遭受人身伤害的威胁,而且还随时有可能因"名誉侵权"或"诽谤"坐上被告席甚至身陷囹圄。要充分发挥网络监督的威力和效能,就必须加强对网络监督主体的法律保护。在立法方面,要明确规定网络监督的法律地位以及网络监督主体的权利,建立健全与网络监督相关的保密制度、问责制度、奖励制度和赔偿、补偿制度;在司法方面,要正确处理监督权与隐私权、名誉权之间的法益冲突,在立案环节和举证责任分配等方面对网络监督主体加以保护,并划清部分失实与恶意诽谤、过激性言论与煽动性犯罪的界限。
出处
《学习论坛》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1期77-80,共4页
Tribune of Study
基金
陈党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的网络监督问题研究"(09BDJ027)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