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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学习宣贯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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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5月4日起正式施行。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依法严厉惩处农产品质量安全犯罪行为,切实发挥司法震慑作用,现就做好学习、宣传、贯彻《司法解释》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出处 《新疆畜牧业》 2013年第9期1-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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