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了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的征收主体为政府。为保证政府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征收工作的优质高效,将房屋征收中的房屋调查、谈判签约、水电销户、房屋拆除等具体事项委托劳务合作单位,具有实践中的合理性和法律上的合法性。目前政府在对房屋征收劳务合作单位的监管过程中还存在许多问题,须从提高准入门槛、公开招投标择选、收取风险抵押金、严格奖惩机制等方面对其加强监管,从而确保房屋征收的有序推进,保障被征收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出处
《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年第5期27-31,共5页
Journal of Jianghan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