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六)》设立了骗取贷款罪,为我国进一步打击滥用贷款的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至此,我国针对滥用贷款形成了目的和手段双重规制的立法模式。但是,这一模式的转变在加大打击骗贷犯罪力度的同时,也给公安经侦部门带来了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为此,需要对骗取贷款罪、高利转贷罪和贷款诈骗罪三个罪名进行深入比较研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厘清骗贷犯罪在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以期实现对骗贷犯罪案件的有效打击与防范。
出处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
2013年第3期16-19,共4页
Journal of Criminal Investigation Police University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