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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等人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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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1年3月份开始,陈某(在逃)在揭阳市榕城区新阳花园小区三幢西梯204、304号房投资经营“白领贸易”公司,公司利用淘宝网销售假冒名牌手表牟利。陈某雇佣梁某为公司经理,负责经营、管理和培训工作;雇佣林某为公司仓库保管员和统计员,负责数据的统计并参与销售;雇佣郑某、王某、陆某等13人为公司销售人员。公司销售人员通过淘宝网将假冒的名牌手表以人民币200至500元的价格销售至客户终端。2012年5月31日,该公司被公安机关查获,民警在涉案计算机电子数据中提取到2011年7月至案发各销售人员的销售金额和公司销售金额,其中公司的销售金额为人民币3883671元。经北京精萃知识产权有限公司鉴定,扣押到的品牌手表均系假冒相关品牌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且手表质量低劣。
作者 王伟潮
出处 《当代检察官》 2013年第11期56-56,共1页 Contemporary Prosecu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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