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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的行为应如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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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2年11月10日,被告人冯某与同案人邓某等六人(均另案处理)在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士多店喝酒,并随身携带了金属管。在喝酒期间,被告人冯某与同案人商议喝酒后在街上随意找人殴打。被告人冯某与同案人来到越秀区水荫路停车场出口附近时,使用金属管对途经该处正在使用手机的被害人赵某进行围追殴打(经法医鉴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赵某慌忙中将其黑色诺基亚5230型手机一部丢失。被告人冯某与同案人追打被害人后,在返回途中拾得被害人遗落的手机,被告人冯某将手机占为己有。2012年11月14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冯某抓获归案,从其身上缴获赃物黑色诺基亚5230型手机一部及作案凶器金属管一条。
出处 《当代检察官》 2013年第11期57-57,共1页 Contemporary Prosecu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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