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0月8日,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发布《草甘膦及其盐类登记管理意见(征求意见稿)》,在意见稿中针对草甘膦及盐类登记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具体如下:一、允许草甘膦及其各种盐类原药登记。在企业提供综述性论证报告,表明草甘膦盐与草甘膦在作用机理及代谢方面基本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减免草甘膦盐类原药亚慢性、慢性毒理学和环境行为资料。二、草甘膦制剂可以按其存在形式登记。根据农业部、工信部第1158号及946号公告规定的草甘膦含量梯度,制剂可以按其不同存在形式登记,
出处
《农药研究与应用》
2013年第5期14-14,共1页
Agrochemicals Research &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