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民事诉讼中,罚款是法院针对违反诉讼法义务的行为进行的制裁,其性质属于秩序罚。罚款数额的设定应当遵循平等原则和比例原则的内在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于2007年、2012年修正时均大幅提高了民事诉讼中罚款的数额,既没有照顾到其与相关法律规范之间的协调,又严重背离了民事诉讼中罚款的应然性质。为因应民事诉讼中罚款的秩序罚性质并使其能得到正确适用,有必要对201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5条的规定作目的性限缩解释,以便确定合理的罚款数额上限。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6期85-92,共8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