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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承揽人瑕疵责任的形式及其顺位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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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62条有关承揽人瑕疵责任的规定十分粗疏,学术界对其也未作深入探究。在诸责任形式中,修理或重作应具有优先顺位且在一定条件下可被排除。修理或重作的选择权应由承揽人享有,在一定条件下,定作人可自行修理或重作并享有费用偿还请求权。我国合同法宜详细规定减少价款请求权的适用条件与行使方式。虽然依现行法的规定,赔偿损失不以承揽人有过错为必要,但是仍有再斟酌的余地。除该条规定的诸责任形式外,还可发生同时履行抗辩、后履行抗辩、解除合同等法律后果。
作者 宁红丽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6期103-112,共10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08CFX020)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8

  • 1《德国民法典》第 323 条第 5款第2句的.
  • 2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2010)济民一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
  • 3王小燕、周平、王晗:《定做橱柜有瑕疵,要求退货拒付款——法院依据行业标准和经济效益原则作出判决》,《人民法院报》2010年1月10日.
  • 4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赣中民四终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
  • 5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08)杨民四(民)初字第1384号民事判决书.
  • 6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10)濮民初字第1213号民事判决书.
  • 7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1)老民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
  • 8詹森林:《承揽瑕疵担保责任重要实务问题》,《月旦法学杂志》200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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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郑民四终字第500号民事判决书.

二级参考文献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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