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唐代不会存在并行不悖的两部规范宗教群体的法律,《道僧格》与《祠部格》之间应该是一种因唐格篇目嬗变而导致的继承关系,其中《道僧格》可能作为《贞观格》、《永徽留本司行格》、《永徽留本司行格中本》的一篇而存在,此后因道僧立位不分先后之诏的颁布及唐格卷数的变化,"道僧格"之名无法存在,且唐格的篇目渐次向以尚书省二十四司为名转变,《道僧格》最终为《祠部格》所取代。自近代以降,中日两国学者孜孜不倦地对早已佚失的《道僧格》进行复原,这些复原成果亦可为新的研究成果或新文献带来的新知所补正。至于《天圣令·狱官令》中的"僧道法",应该包括《道僧格》与宗教内律。
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6期127-149,共23页
Ecupl Journal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佛教与宗教学理论研究所重大项目"佛道教与唐宋法律"(项目号10JJD73000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