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教师的法律地位决定着教师的管理方式。我国教师的法律地位与世界大多数国家对教师法律地位的规定不同,现行法律中存在教师身份规定不明确和与现实相矛盾的问题。参考世界各国的做法和学者的意见,应该重新设计我国教师的法律地位,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公立学校教师和民办学校教师都规定公务雇员。公立学校教师管理以人事行政调配为主,市场调节为辅;民办学校教师管理以市场调解为主,教育行政部门执行监督,两类教师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实现同工同酬。
出处
《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0期54-57,共4页
Journal of Inner Mongolia Normal University:Education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