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中的正当化事由是在不法类型判断基础上的违法性阻却事由,定位明确,判断严谨。民法中的正当化事由往往被混入免责事由之中,定位游离,功能弱化。要对正当化事由进行刑民关系考察,在民法上就必须切割"违法性"与"过错"。对于"明定"的正当化事由,在解释论上要尽可能消解刑民规范冲突以维护其"互通性"。就"续造"的正当化事由而言,效力局限于其被认定的法领域,并不当然在其他法领域有效。
出处
《法治研究》
2013年第11期109-115,共7页
Research on Rule of Law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基金项目"法秩序的统一性与违法判断的相对性--以刑民实体关系为视角"(项目编号:12YJC820101)的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