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刘某于2011年8月入职某建筑工程公司,担任英文翻译职务,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刘某月基本工资人民币15000元(税前),另有季度奖和年终奖。劳动合同期限自2011年8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2011年8月至2012年1月15日,刘某被派往建筑工程公司在坦桑尼亚承建的工程工作。2012年2月,因工作需要,刘某被建筑工程公司安排在卡塔尔的项目工作。2012年6月,刘某回国后双方因拖欠工资和奖金、岗位调整等问题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出处
《中国劳动》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1期52-53,共2页
China Lab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