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运用博弈论和信息经济学基本理论方法,建立数理模型,对我国股权融资中的强制性披露制度进行了分析。研究结果表明,企业家在自愿性披露下,只会进行让新的外部投资者参与投资的最低限度的信息披露水平,且为部分披露;而强制性披露的引入并不会降低企业家进行投资的积极性,在保证投资效率的基础上,提高了市场总体的信息披露水平,并使整个社会福利增加;加大对企业家侵占现金流的处罚,能提高信息披露水平,减少社会福利的无谓损失。
出处
《财经问题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1期17-22,共6页
Research On Financial and Economic Issues
基金
湖北省教育厅科技处青年项目"基于不完全合同的信息披露规制研究"(Q20132209)
湖北经济学院青年基金项目"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经济学角度研究"(XJ20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