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政策背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可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2008年12月109,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文;以下简称“116号文”),对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研发费用范围作了规定。116号文规范了研究开发活动的定义、准予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的范围、申请材料、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程序以及集团公司集中进行研发活动需注意的方面。但是,116号文仍然存在一些未明确的事项,各地税务机关在实务中处理不尽相同。
出处
《财会学习》
2013年第11期7-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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