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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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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关于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的税收政策 1.对受灾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2.自2013年4月20日起,对受灾地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取得的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和物资,以及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批准的减免税金及附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出处 《财会学习》 2013年第11期9-9,共1页 Accounting Lear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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