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有一个很值得注意的问题,即在有些基层法院或法庭做出的判决中,其适用的法律依据仅有分则条款,而无总则规定。是总则中无此规定吗?也不尽然。据笔者翻阅有关的资料表明,大部分这种案件在法律总则中亦可寻其源。但为何这些判决书中不把总则的相关规定引入其中呢?笔者认为,究其原因可能有如下几方面:第一,总则的规定一般是比较抽象的原则性规定,这需要法官对其进行理解、解释,并在此基础上才能予以适用。而有些法官对这些原则的理解本身就缺乏十足的把握。
出处
《研究生法学》
2000年第4期1-5,共5页
Graduate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