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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合同中的第三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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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合同作为一种新型的行政方式,已经开始渗入不同的行政领域之中。在行政管理中,行政合同革新了某些单方意志性行政行为,使之具有了缓和的协商性质;在行政服务中,行政合同给行政行为注入了市场竞争,使公共服务的供给更具高效性。从终极目的或宗旨上看,无论是在行政管理中还是在行政服务中,行政合同的目的都是为了'公共利益',这是与抽象意义上政府的权力来源不可分的。但是与此同时,我国行政合同在现实的运行过程中尤其是在服务行政领域内,所产生的结果而侵犯'公共利益'
作者 邹利琴
出处 《研究生法学》 2000年第4期16-20,共5页 Graduate Law Review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6

  • 1梁慧星著.民法解释学[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 2应松年主编.行政法学新论[M]. 中国方正出版社, 1998
  • 3马克思,恩格斯 著,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 译.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 人民出版社, 1990
  • 4[法]勒帕日 著,李燕生 译.美国新自由主义经济学[M].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85
  • 5Peter Vincent-Jones.Responsive Law and Governance in Public Services Provision[].The Modem LawReview.1998
  • 6Famsworth.Contract[]..1992

同被引文献1

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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