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合同作为一种新型的行政方式,已经开始渗入不同的行政领域之中。在行政管理中,行政合同革新了某些单方意志性行政行为,使之具有了缓和的协商性质;在行政服务中,行政合同给行政行为注入了市场竞争,使公共服务的供给更具高效性。从终极目的或宗旨上看,无论是在行政管理中还是在行政服务中,行政合同的目的都是为了'公共利益',这是与抽象意义上政府的权力来源不可分的。但是与此同时,我国行政合同在现实的运行过程中尤其是在服务行政领域内,所产生的结果而侵犯'公共利益'
出处
《研究生法学》
2000年第4期16-20,共5页
Graduate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