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带有城乡分立的色彩、二元结构的烙印。宪法对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组成、产生方式、与基层政权的关系、下设机构、职责任务的规定完全相同,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分野是在宪法具体化的过程中产生的。村委会组织法规定了村委会选举采取直接选举的原则,居委会组织法规定了居委会选举的三种选举方式,较之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显得较为保守乃至甚为落伍。城镇化使此问题凸显出来,如果不将其解决,不仅农民工无法或很难参加所住社区居委会的选举,而且基层民主的发展也会受到阻碍。现行的居委会组织法关于居委会选举两种间接选举方式的规定,于规定之初就很不合理且有违宪之嫌。在城镇化的背景下,修改居委会组织法的这一规定,是促进基层民主发展的关键和前提。
出处
《探索与争鸣》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1期56-58,共3页
Exploration and Free Views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健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对策研究"(08&ZD028)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农村基层民主发展的历史进程
主要经验及理论创新研究"(12JJD84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