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欧洲联盟法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在不同成员国的统一适用问题。这就意味着,当有关欧盟法律问题出现在联盟成员国国内法院的诉讼程序中时,如果有必要,这些法院就应该能够从欧洲法院得到帮助。但是,如何做到这一点呢?欧洲联盟基础条约的缔结者们没有采用从成员国法院到欧洲法院的上诉制度,而是创设了一种特殊的制度——先予裁决(Pre-liminary Ruling)制度来解决这个问题。作为欧洲联盟独特的法律解释制度,先予裁决制度在欧洲联盟条约的实施中扮演着一个核心角色。据统计,从1983年到1993年的10年间。
出处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00年第5期123-128,共6页
The Juri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