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从梳理刑罚个别化的基本蕴涵入手 ,揭示了个别化的理论缺陷与实践困境。个别化因为与一般预防相对立而有失片面 ,因为与报应论相排斥而有失公正。而且个别化的诸多立论不合逻辑。诸如此类的理论缺陷决定了个别化是一种天生不良的刑罚理念。同时 ,由于个别化以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为核心 ,而人身危险性难以预测 ,因此 ,个别化也不具有实施的现实性。这又决定了它是一种后天不良的刑罚理念。个别化在西方的失败应该激起我们对其失败原因的深思。
出处
《中国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0年第5期98-107,共10页
China Legal Science